1、化學成分合金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/T 15114-1994的規定。
2、力學性能 ①當采用鑄造
模具試樣檢驗時,其力學性能應符合GB/T 15114-1994規定②當采用鑄造
模具本體檢驗時,其指定部位切取試樣的力學性能不得低于單鑄試樣的 75%,若有特殊要求,可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3、鑄造模具尺寸 ①鑄造模具的幾何形狀和尺寸應符合鑄件圖樣的規定。 ②鑄造模具的尺寸公差應按GB/T 6414-1999的規定執行。有特殊規定和要求時, 須在圖樣上注明。 ③鑄造模具有形位公差要求時,可參照表5;其標注方法按GB/T 15114-1994的 規定。 ④鑄造模具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鑄造斜度,其不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小端為基準,被包容面以大端為基準;待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大端為基準,被包容面以小端為 基準,有特殊規定和要求時,須在圖樣上注明。
4、鑄造模具需要機械加工時,其加工余量按GB/T 15114-1994的規定執行。若有 特殊規定和要求時,其加工余量須在圖樣上注明。
5、表面質量 ①鑄造模具表面粗糙度應符合GB/T 15114-1994的規定。 ②鑄造模具不允許有裂紋、欠鑄、疏松、氣泡和任何穿透性缺陷。 ③鑄造模具允許有擦傷、凹陷、缺肉和網狀毛刺等缺陷。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數量 應該與供需雙方同意的標準相一致。 ④鑄造模具的澆口、飛邊、溢流口、隔皮、頂桿痕跡等應清理干凈。但允許留有 痕跡。 ⑤若圖樣無特別規定,有關壓鑄工藝部分的設置,如頂桿位置、分型線的位置、澆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產廠自行規定,否則圖樣上應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 定。